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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刑法(舊刑法)28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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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謀殺人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中華民國刑法(舊刑法)第 288 條規定,同謀殺人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根據這個法條,如果有多個人合謀殺人,參與計劃、策劃或執行謀殺行為,則根據法律,這些同謀者可能面臨三年以上十年以下的有期徒刑。 舉例來說,如果 A 和 B 兩人一起計劃並實施謀殺行為,他們可能根據這個法條被判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的有期徒刑。

  • 有期徒刑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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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刑法(舊刑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中華民國刑法(舊刑法)第 288 條規定:「同謀殺人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中華民國刑法(舊刑法)第 288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