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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刑法(舊刑法) 第 288 條
同謀殺人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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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中華民國刑法(舊刑法)第 288 條規定,同謀殺人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根據這個法條,如果有多個人合謀殺人,參與計劃、策劃或執行謀殺行為,則根據法律,這些同謀者可能面臨三年以上十年以下的有期徒刑。 舉例來說,如果 A 和 B 兩人一起計劃並實施謀殺行為,他們可能根據這個法條被判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的有期徒刑。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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