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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刑法(舊刑法) 第 287 條
母於生產時或甫生產後殺其私生子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本條之未遂罪罰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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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中華民國刑法(舊刑法)第287條的規定,如果一個母親在生產時或剛生產後殺害她的私生子,將被處以六個月以上五年以下的有期徒刑。這條法條主要是保護私生子在母親產下後的生存權益。應注意的是,如果該行為未達成犯罪的程度,將是未遂罪,其刑罰將依法另行規定。 舉例來說,如果一個母親在生產後故意殺害她的私生子,被證明有意圖並試圖實施殺害行為,但沒有成功,則她可能會被判處未遂犯罰的刑罰,刑期則視具體情況而定。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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