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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刑法(舊刑法)2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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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過失致人於死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千元以下罰金 從事業務之人因業務上之過失犯前項之罪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千元以下罰金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上述法規,中華民國刑法(舊刑法)第 291 條規定了因過失致人於死的刑責。根據該條,過失致人於死者將被處以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千元以下罰金。同樣地,從事業務之人若因業務上之過失犯前述罪行,則可能被判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千元以下罰金。 例如,若一位託管機構的負責人因疏忽管理而造成被託管人意外身亡,根據該法條,該負責人可能會被判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千元以下罰金。而如果是一位駕駛人在駕駛過程中因不正當的操作而造成他人死亡,則根據該條例,該駕駛人可能會被處以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千元以下罰金。

  • 有期徒刑名詞
  • 拘役名詞
  • 罰金名詞
  • 過失犯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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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刑法(舊刑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中華民國刑法(舊刑法)第 291 條規定:「因過失致人於死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千元以下罰金 從事業務之人因業務上之過失犯前項之罪者處…」(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中華民國刑法(舊刑法)第 291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