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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刑法(舊刑法)28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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殺人罪而有左列情形之一者處死刑無期徒刑意圖便利犯他罪而犯者 二 意圖免犯罪之處罰或意圖防護犯罪所得之利益而犯者 本條之未遂罪罰之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中華民國刑法(舊刑法)第 285 條,如果殺人罪符合以下情形之一,將處以死刑或無期徒刑: 1. 意圖便利犯其他罪行而犯罪的人; 2. 意圖逃避犯罪的處罰或意圖保護犯罪所得的利益而犯罪的人。 對於未遂罪行的懲罰,根據法律中沒有明確的規定,因此可能要參考相關判例或其他法律文件來判斷具體的刑罰。 這條法條並未提供具體的範例,因此沒有直接與參考資料有關的範例可供舉例。

  • 殺人罪名詞
  • 死刑名詞
  • 無期徒刑名詞
  • 意圖名詞
  • 犯罪所得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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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刑法(舊刑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中華民國刑法(舊刑法)第 285 條規定:「犯殺人罪而有左列情形之一者處死刑或無期徒刑 一 意圖便利犯他罪而犯者 二 意圖免犯罪之處罰或…」(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中華民國刑法(舊刑法)第 285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