犯殺人罪而有左列情形之一者處死刑或無期徒刑 一 意圖便利犯他罪而犯者 二 意圖免犯罪之處罰或意圖防護犯罪所得之利益而犯者 本條之未遂罪罰之
根據中華民國刑法(舊刑法)第 285 條,如果殺人罪符合以下情形之一,將處以死刑或無期徒刑: 1. 意圖便利犯其他罪行而犯罪的人; 2. 意圖逃避犯罪的處罰或意圖保護犯罪所得的利益而犯罪的人。 對於未遂罪行的懲罰,根據法律中沒有明確的規定,因此可能要參考相關判例或其他法律文件來判斷具體的刑罰。 這條法條並未提供具體的範例,因此沒有直接與參考資料有關的範例可供舉例。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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