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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刑法(舊刑法)28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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殺人罪而有左列情形之一者處死刑 一 出於豫謀者 二 支解折割或有其他殘忍之行為者 本條之未遂罪罰之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中華民國刑法(舊刑法)第284條,犯殺人罪且具備以下情形之一的人將處以死刑: 1. 出於豫謀的情形。 2. 進行支解、折割或其他殘忍的行為。 此條款所規定的未遂犯罪的刑罰為何? 針對此問題,根據《刑法》之相關法條,具體的處罰將視行為人是否已開始實施行為,但未得逹成犯罪的目的而定。此處的具體案例可參考中央法規資料庫(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H0010004) 以獲取最新的相關資訊。

  • 殺人罪名詞
  • 死刑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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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刑法(舊刑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中華民國刑法(舊刑法)第 284 條規定:「犯殺人罪而有左列情形之一者處死刑 一 出於豫謀者 二 支解折割或有其他殘忍之行為者 本條之未…」(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中華民國刑法(舊刑法)第 284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