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民國刑法(舊刑法)第 二十八 章 竊盜罪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第 二十八 章 竊盜罪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取他人所有物者為竊盜罪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 本條之未遂罪罰之
有左列行為之一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一 意圖行竊於夜間侵入住宅或有人居住之建築物或隱匿其內而犯竊盜罪者 二 毀越門 牆垣而犯竊盜罪者 三 攜帶兇器而犯竊盜罪者 四 結夥三人以上而犯竊盜罪者 五 乘水災火災或其他災害之際而犯竊盜罪者 六 在車站或埠頭而犯竊盜罪者 七 以犯竊盜罪為常業者 本條之未遂罪罰之
自己所有物已受查封或担負質權者關於本章之罪以他人所有物論
違禁物關於本章之罪以所有物論 電氣關於本章之罪以物論
於直系親屬配偶或同財共居親屬之間犯本章之罪者得免除其刑 親屬間犯本章之罪者須告訴乃論
犯本章之罪者得依第五十七條及第五十八條之規定褫奪公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