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民國刑法(舊刑法) 第 338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有左列行為之一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一 意圖行竊於夜間侵入住宅或有人居住之建築物或隱匿其內而犯竊盜罪者 二 毀越門 牆垣而犯竊盜罪者 三 攜帶兇器而犯竊盜罪者 四 結夥三人以上而犯竊盜罪者 五 乘水災火災或其他災害之際而犯竊盜罪者 六 在車站或埠頭而犯竊盜罪者 七 以犯竊盜罪為常業者 本條之未遂罪罰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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