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左列行為之一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一 意圖行竊於夜間侵入住宅或有人居住之建築物或隱匿其內而犯竊盜罪者 二 毀越門 牆垣而犯竊盜罪者 三 攜帶兇器而犯竊盜罪者 四 結夥三人以上而犯竊盜罪者 五 乘水災火災或其他災害之際而犯竊盜罪者 六 在車站或埠頭而犯竊盜罪者 七 以犯竊盜罪為常業者 本條之未遂罪罰之
中華民國刑法(舊刑法)第 338 條規定了犯竊盜罪的行為及相應的刑罰。根據該條,有以下行為之一者,將被處以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一、意圖行竊於夜間侵入住宅或有人居住之建築物或隱匿其內而犯竊盜罪者。 二、毀越門、牆垣而犯竊盜罪者。 三、攜帶兇器而犯竊盜罪者。 四、結夥三人以上而犯竊盜罪者。 五、乘水災、火災或其他災害之際而犯竊盜罪者。 六、在車站或埠頭而犯竊盜罪者。 七、以犯竊盜罪為常業者。 未遂罪的處罰也適用於本條的規定。 參考資料: 中華民國刑法(舊刑法)第 338 條,如上述所示。 例子: 一個人在夜間企圖侵入他人的住宅行竊,但被警察發現並阻止了。根據本條的規定,這個人將被控以犯竊盜罪的未遂,並根據刑法的相應規定受到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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