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己所有物已受查封或担負質權者關於本章之罪以他人所有物論
根據中華民國刑法(舊刑法)第 339 條,如果自己所有的物品已經被查封或者托付了質權,那麼在與本章相關的罪行中,將以他人所有物的情況來進行審判。 舉例來說,如果某人的財務狀況受到了查封,他在該時期內再次從事金融詐欺等罪行的話,將被認定為他人所有物品的擁有和利用,而且將受到應有的法律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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