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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刑法(舊刑法)3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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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己所有物已受查封或担負質權者關於本章之罪以他人所有物論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中華民國刑法(舊刑法)第 339 條,如果自己所有的物品已經被查封或者托付了質權,那麼在與本章相關的罪行中,將以他人所有物的情況來進行審判。 舉例來說,如果某人的財務狀況受到了查封,他在該時期內再次從事金融詐欺等罪行的話,將被認定為他人所有物品的擁有和利用,而且將受到應有的法律處罰。

  • 查封名詞
  • 質權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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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刑法(舊刑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中華民國刑法(舊刑法)第 339 條規定:「自己所有物已受查封或担負質權者關於本章之罪以他人所有物論」(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中華民國刑法(舊刑法)第 339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