編章節定位
中華民國刑法(舊刑法) 第 339 條
自己所有物已受查封或担負質權者關於本章之罪以他人所有物論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中華民國刑法(舊刑法)第 339 條,如果自己所有的物品已經被查封或者托付了質權,那麼在與本章相關的罪行中,將以他人所有物的情況來進行審判。 舉例來說,如果某人的財務狀況受到了查封,他在該時期內再次從事金融詐欺等罪行的話,將被認定為他人所有物品的擁有和利用,而且將受到應有的法律處罰。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 對照台 0
⊞滑到條文裡的引用,點懸停卡的「對照台」
把多條並列逐欄比較
把多條並列逐欄比較
引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