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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刑法(舊刑法)3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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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取他人所有物者為竊盜罪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 本條之未遂罪罰之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中華民國刑法(舊刑法)第 337 條,如果有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取他人所有物的行為,即屬於竊盜罪。根據該條,對於竊盜罪的犯罪行為,可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的罰金。 此外,該條也指出了未遂犯罪的處罰,但在上述提供的內容中並未提及。 參考資料: 中華民國刑法(舊刑法)第 337 條

  • 意圖名詞
  • 第三人名詞
  • 不法之所有名詞
  • 竊盜罪名詞
  • 有期徒刑名詞
  • 拘役名詞
  • 罰金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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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刑法(舊刑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中華民國刑法(舊刑法)第 337 條規定:「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取他人所有物者為竊盜罪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 本條…」(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中華民國刑法(舊刑法)第 337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