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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刑法(舊刑法)3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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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章之罪須告訴乃論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中華民國刑法(舊刑法)第 336 條的規定,本章(指刑法第 306 至第 348 條)所列的罪行,需告訴乃論。這意味著對於這些罪行,被告人需經過告訴程序才能定罪並受到相應懲罰。相關的參考資料可能包括我國刑法教科書、司法院相關裁判書或判決書,且需要具體分析該條例的內容和判決書中的案例才能提供相關範例。

  • 告訴乃論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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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刑法(舊刑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中華民國刑法(舊刑法)第 336 條規定:「本章之罪須告訴乃論」(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中華民國刑法(舊刑法)第 336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