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章之罪須告訴乃論
根據中華民國刑法(舊刑法)第 336 條的規定,本章(指刑法第 306 至第 348 條)所列的罪行,需告訴乃論。這意味著對於這些罪行,被告人需經過告訴程序才能定罪並受到相應懲罰。相關的參考資料可能包括我國刑法教科書、司法院相關裁判書或判決書,且需要具體分析該條例的內容和判決書中的案例才能提供相關範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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