編章節定位
中華民國刑法(舊刑法) 第 336 條
本章之罪須告訴乃論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中華民國刑法(舊刑法)第 336 條的規定,本章(指刑法第 306 至第 348 條)所列的罪行,需告訴乃論。這意味著對於這些罪行,被告人需經過告訴程序才能定罪並受到相應懲罰。相關的參考資料可能包括我國刑法教科書、司法院相關裁判書或判決書,且需要具體分析該條例的內容和判決書中的案例才能提供相關範例。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 對照台 0
⊞滑到條文裡的引用,點懸停卡的「對照台」
把多條並列逐欄比較
把多條並列逐欄比較
引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