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他人業務處所於執行業務期內無故洩漏因業務知悉或持有之工商秘密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千元以下罰金 公務員或曾居此等地位之人無故洩漏因職務知悉或持有他人之工商秘密者亦同
根據中華民國刑法(舊刑法)第 335 條,如果一個人在他人的業務處所於執行業務期內無故洩漏因業務知悉或持有之工商秘密,將會被處以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千元以下罰金。同樣地,公務員或曾居此等地位之人無故洩漏因職務知悉或持有他人的工商秘密也同樣會受到相同的處罰。但需要注意的是,由於舊刑法已於2022年2月4日被修正之新刑法所取代,因此這個解釋可能已經不再適用,應參考最新的法律資料進行準確的判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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