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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刑法(舊刑法)3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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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他人業務處所於執行業務期內無故洩漏因業務知悉或持有之工商秘密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千元以下罰金 公務員或曾居此等地位之人無故洩漏因職務知悉或持有他人之工商秘密者亦同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中華民國刑法(舊刑法)第 335 條,如果一個人在他人的業務處所於執行業務期內無故洩漏因業務知悉或持有之工商秘密,將會被處以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千元以下罰金。同樣地,公務員或曾居此等地位之人無故洩漏因職務知悉或持有他人的工商秘密也同樣會受到相同的處罰。但需要注意的是,由於舊刑法已於2022年2月4日被修正之新刑法所取代,因此這個解釋可能已經不再適用,應參考最新的法律資料進行準確的判斷。

  • 持有名詞
  • 有期徒刑名詞
  • 拘役名詞
  • 罰金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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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刑法(舊刑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中華民國刑法(舊刑法)第 335 條規定:「在他人業務處所於執行業務期內無故洩漏因業務知悉或持有之工商秘密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千元以…」(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中華民國刑法(舊刑法)第 335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