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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刑法(舊刑法) 第 334 條

醫師藥師藥商產婆宗教師律師辯護人公證人及其業務上佐理人或曾居此等地位之人無故洩漏因業務知悉或持有之他人秘密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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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中華民國刑法(舊刑法)第 334 條規定,醫師、藥師、藥商、產婆、宗教師、律師、辯護人、公證人及其業務上佐理人或曾居此等地位之人,如果無故洩漏因業務知悉或持有之他人秘密,將會被處以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 這個法條的主要目的是保護他人的秘密,並避免這些專業人員在處理業務時濫用他人的個人資訊。根據該條款,只有在某些特殊情況下,這些專業人員才可以合法地洩漏他人的秘密。例如,如果是涉及公共安全或他人生命安全的情況,或者根據法律或法庭的要求,專業人員才能洩漏秘密。 例如,如果一名律師在執行業務時,無故將客戶的個人秘密透露給他人,並且沒有合法的理由,那麼根據這個法條,該律師可能會被判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 參考資料: 中華民國立法院全國法規資料庫。《國家法律資料庫》第 7624 號,2021 年 11 月 13 日查閱。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Single.aspx?Pcode=C0000001&FLNO=334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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