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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刑法(舊刑法)3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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無故開拆或隱匿他人之封緘信函或其他封緘文書者處三百元以下罰金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中華民國刑法(舊刑法)第 333 條,無故開拆或隱匿他人之封緘信函或其他封緘文書者處三百元以下罰金。 這條法規主要是規範了開拆或隱匿他人的封緘信函或其他封緘文書的行為。如果一個人無故開拆他人的封緘信函或其他封緘文書,或者是隱匿他人的封緘信函或其他封緘文書,則根據該法規可以處以三百元以下的罰金。 以下是一個與該法條有關的範例: 例如,如果A無故將B的封緘信函開拆或隱匿,而A無合理的理由或法定權限進行這樣的行為,則A可能被依據該法條處以三百元以下的罰金。

  • 罰金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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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刑法(舊刑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中華民國刑法(舊刑法)第 333 條規定:「無故開拆或隱匿他人之封緘信函或其他封緘文書者處三百元以下罰金」(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中華民國刑法(舊刑法)第 333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