犯本章之罪者除宣告本刑外因告訴人之聲請得令將判詞全部或一部登報其費用由犯人担負
《中華民國刑法(舊刑法)第332條》規定了犯本章之罪者除宣告本刑外,因告訴人之聲請得令將判詞全部或一部登報,其費用由犯人負擔。根據刑事訴訟法第315條的明文規定,被害人或其他有告訴權人可以依聲請將判決書全部或一部登報,相關費用由被告負擔。這意味著如果有人犯下本章罪行,被害人或其他有告訴權人可以向法院提出聲請,要求將判決書登報。被告將負擔相關費用。例如,如果某人因犯下妨害名譽及信用罪被判刑,被害人可以聲請將該判決書登報。這是司法院根據刑事訴訟法規定作出的具有參考價值的裁判書或判決書。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登入開始共筆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