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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刑法(舊刑法) 第 342 條
犯本章之罪者得依第五十七條及第五十八條之規定褫奪公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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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回答] 根據中華民國舊刑法第342條的規定,犯本章之罪者(指竊盜等罪行)得根據第五十七條及第五十八條的規定褫奪公權。其中,第五十七條規定在主刑處以有期徒刑六月以上之罪犯,應同判褫奪公權,第五十八條則對主刑處以拘役以上之罪犯,應同判褫奪公權。這些條文的目的在於限制犯罪者的公民權利,使其失去參與公職或選舉之資格。例如,如果被判處有期徒刑六個月以上的竊盜犯,根據舊刑法第342條,可以進行褫奪公權的處罰。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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