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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刑法(舊刑法)3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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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本章之罪者得依第五十七條及第五十八條之規定褫奪公權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回答] 根據中華民國舊刑法第342條的規定,犯本章之罪者(指竊盜等罪行)得根據第五十七條及第五十八條的規定褫奪公權。其中,第五十七條規定在主刑處以有期徒刑六月以上之罪犯,應同判褫奪公權,第五十八條則對主刑處以拘役以上之罪犯,應同判褫奪公權。這些條文的目的在於限制犯罪者的公民權利,使其失去參與公職或選舉之資格。例如,如果被判處有期徒刑六個月以上的竊盜犯,根據舊刑法第342條,可以進行褫奪公權的處罰。

  • 褫奪公權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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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刑法(舊刑法) 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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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中華民國刑法(舊刑法)第 342 條規定:「犯本章之罪者得依第五十七條及第五十八條之規定褫奪公權」(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中華民國刑法(舊刑法)第 342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