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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刑法(舊刑法) 第 343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搶奪他人所有物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因而致人於死或重傷者比較故意傷害罪從重處斷 第一項之未遂罪罰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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