犯前條第一項之罪而有第三百三十八條情形之一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本條之未遂罪罰之
根據中華民國刑法(舊刑法)第 344 條,對於犯前條第一項之罪,且有第三百三十八條情形之一者,將處以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而關於本條之未遂罪,其罰則需參考第 32 條之規定,根據該條,未遂犯罪的刑罰應予減輕。例如,若有人企圖犯上述罪行,但因某種原因未能達到實際完成,法院在量刑時可以酌情減輕刑期。具體的刑期減輕情節需根據案件的具體情況進行判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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