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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刑法(舊刑法)3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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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第三百四十三條第一項之罪而故意殺人者處死刑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中華民國舊刑法第345條的規定,如果一個人犯了第三百四十三條第一項所規定的罪行,並且故意殺人,則他將受到死刑的懲罰。 根據最新的參考資料,可以舉一個有關廢除死刑的例子。根據中華民國立法院於2006年修正刑法,刪除了大多數適用死刑的罪行,並將死刑逐漸限制在只適用於特定情況下,例如故意殺人罪。因此,根據現行法律,即使犯了第三百四十三條第一項的罪行,法院仍需依法裁量是否判處死刑。 需要注意的是,這個回答基於中華民國舊刑法,而最新的法律或判例可能不同。因此,為了獲得最準確的資訊,請參考最新的相關法規或諮詢合格的法律專業人士。

  • 故意名詞
  • 死刑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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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刑法(舊刑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中華民國刑法(舊刑法)第 345 條規定:「犯第三百四十三條第一項之罪而故意殺人者處死刑」(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中華民國刑法(舊刑法)第 345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