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強暴脅迫藥劑催眠術或他法至使不能抗拒而取他人所有物或使其交付者為強盜罪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 犯強盜罪因而致人於死者處死刑或無期徒刑因而致重傷者處無期徒刑 第一項及第二項之未遂罪罰之
根據中華民國刑法(舊刑法)第 346 條,強盜罪指的是有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強暴、脅迫、藥劑、催眠術或其他方法,使被害人無法抗拒,進而取得他人財物或使其交付的行為。根據該條款,對於犯強盜罪的人處以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同樣地,使用上述方法獲得財產上的不法利益或使第三人獲得財產,也屬於強盜罪的範疇。 如果由於強盜罪致人死亡,則可處以死刑或無期徒刑。如果致使他人重傷,則可判處無期徒刑。此外,第一項和第二項的未遂罪也受到刑罰。 在刑法第 346 條中,使用了多個動詞列舉不同的方式來實施強盜罪行為。具體資料提到了強暴、脅迫、藥劑和催眠術作為實施強盜罪的方法。而當涉及「他法」時,並沒有對其具體含義進行定義或限制,這意味著可以使用任何其他方式來實施強盜罪。 以上信息的參考資料可能為《中華民國刑法(舊刑法)》本身,或相關司法院的判決書或裁判書。由於缺乏具體的參考資料,無法提供100%關聯度的範例。 請注意,由於內容的範圍和限制,可能會有其他相關條款或裁決書進一步解釋第 346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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