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民國刑法(舊刑法) 第 346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強暴脅迫藥劑催眠術或他法至使不能抗拒而取他人所有物或使其交付者為強盜罪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 犯強盜罪因而致人於死者處死刑或無期徒刑因而致重傷者處無期徒刑 第一項及第二項之未遂罪罰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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