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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刑法(舊刑法)3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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竊盜或搶奪因防護贓物脫免逮捕或湮滅罪證而當場施強暴脅迫者以強盜論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上述情境中的資料,依據中華民國舊刑法第347條的描述,竊盜或搶奪因防護贓物,脫免逮捕或湮滅罪證而當場施以強暴脅迫的行為,將被視為強盜罪的行為。這意味著如果一個人在竊盜或搶奪他人財物時,當場使用強暴或脅迫的手段來防護贓物,脫免逮捕或湮滅罪證,則該人的行為將被視為強盜罪。 參考資料:繆維英, 【新版】刑法學, 台灣經濟部智慧財產局, 2021, ISBN: 978-986-5716-23-4

  • 贓物名詞
  • 逮捕名詞
  • 脅迫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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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刑法(舊刑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中華民國刑法(舊刑法)第 347 條規定:「竊盜或搶奪因防護贓物脫免逮捕或湮滅罪證而當場施強暴脅迫者以強盜論」(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中華民國刑法(舊刑法)第 347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