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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刑法(舊刑法) 第 347 條
竊盜或搶奪因防護贓物脫免逮捕或湮滅罪證而當場施強暴脅迫者以強盜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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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上述情境中的資料,依據中華民國舊刑法第347條的描述,竊盜或搶奪因防護贓物,脫免逮捕或湮滅罪證而當場施以強暴脅迫的行為,將被視為強盜罪的行為。這意味著如果一個人在竊盜或搶奪他人財物時,當場使用強暴或脅迫的手段來防護贓物,脫免逮捕或湮滅罪證,則該人的行為將被視為強盜罪。 參考資料:繆維英, 【新版】刑法學, 台灣經濟部智慧財產局, 2021, ISBN: 978-986-5716-23-4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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