犯強盜罪而有第三百三十八條情形之一者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本條之未遂罪罰之
根據中華民國刑法(舊刑法)第 348 條,犯強盜罪而有第 338 條情形之一者,將被處以七年以上有期徒刑。至於本條的未遂罪則會受到相對應的刑罰。 根據刑法第 338 條,犯強盜罪的情形包括: 1. 犯普通強盜罪: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暴力、脅迫、藥劑、催眠術或其他方法,使對方無法抗拒而奪取其財物或使其交付者,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2. 犯強盜得利罪:以前一項的方法而獲取財產上的不法利益,或使第三人獲得財產上的不法利益者,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3. 犯強盜或強盜得利未遂罪:意圖犯罪但未成功者,將受到相對應的刑罰。 因此,根據以上資料,犯強盜罪並符合刑法第 338 條情形之一的人,將被判處七年以上的有期徒刑。至於未遂犯罪,其刑罰將視情況而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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