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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刑法(舊刑法)3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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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強盜罪而有第三百三十八條情形之一者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本條之未遂罪罰之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中華民國刑法(舊刑法)第 348 條,犯強盜罪而有第 338 條情形之一者,將被處以七年以上有期徒刑。至於本條的未遂罪則會受到相對應的刑罰。 根據刑法第 338 條,犯強盜罪的情形包括: 1. 犯普通強盜罪: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暴力、脅迫、藥劑、催眠術或其他方法,使對方無法抗拒而奪取其財物或使其交付者,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2. 犯強盜得利罪:以前一項的方法而獲取財產上的不法利益,或使第三人獲得財產上的不法利益者,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3. 犯強盜或強盜得利未遂罪:意圖犯罪但未成功者,將受到相對應的刑罰。 因此,根據以上資料,犯強盜罪並符合刑法第 338 條情形之一的人,將被判處七年以上的有期徒刑。至於未遂犯罪,其刑罰將視情況而定。

  • 有期徒刑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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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刑法(舊刑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中華民國刑法(舊刑法)第 348 條規定:「犯強盜罪而有第三百三十八條情形之一者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本條之未遂罪罰之」(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中華民國刑法(舊刑法)第 348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