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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刑法(舊刑法) 第 349 條
犯強盜罪有左列行為之一者處死刑或無期徒刑 一 放火者 二 強姦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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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中華民國刑法(舊刑法)第 349 條的規定,犯強盜罪有以下行為之一者,將被處以死刑或無期徒刑: 一、放火者; 二、強姦者。 舉例來說,如果有一個人在進行搶劫時,同時還放火燒毀了被害人的財產,則根據這條法條,該人可能被判處死刑或無期徒刑。另外,如果有一個人在進行搶劫時,同時還對被害人進行了強姦行為,則根據這條法條,該人也可能被判處死刑或無期徒刑。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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