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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刑法(舊刑法)3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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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強盜罪而故意殺人者處死刑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中華民國刑法(舊刑法)第350條》規定,若一人犯強盜罪且故意殺人,其將處以死刑的刑罰。根據這項法條,如果一人在從事強盜行為時刻意殺害他人,法律將視其犯罪行為為極其嚴重,並對其判處死刑。一個與此相關的案例是台灣的「劉家芳強盜故意殺人案」,其中有一名被告在小客車駕駛人發現其行為後,搶奪財物並開槍射擊導致被害人死亡。根據此案例,法院依照《刑法第350條》判處被告死刑。

  • 故意名詞
  • 死刑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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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刑法(舊刑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中華民國刑法(舊刑法)第 350 條規定:「犯強盜罪而故意殺人者處死刑」(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中華民國刑法(舊刑法)第 350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