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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刑法(舊刑法) 第 350 條
犯強盜罪而故意殺人者處死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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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中華民國刑法(舊刑法)第350條》規定,若一人犯強盜罪且故意殺人,其將處以死刑的刑罰。根據這項法條,如果一人在從事強盜行為時刻意殺害他人,法律將視其犯罪行為為極其嚴重,並對其判處死刑。一個與此相關的案例是台灣的「劉家芳強盜故意殺人案」,其中有一名被告在小客車駕駛人發現其行為後,搶奪財物並開槍射擊導致被害人死亡。根據此案例,法院依照《刑法第350條》判處被告死刑。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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