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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刑法(舊刑法)3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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於直系親屬配偶或同財共居親屬之間犯本章之罪者得免除其刑 親屬間犯本章之罪者須告訴乃論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中華民國(台灣)舊刑法第341條,若在直系親屬配偶或同財共居親屬之間犯罪,則可以免除其刑。而針對親屬間犯罪,則是需要告訴乃論,也就是要依照告訴人是否告訴為基準來決定是否起訴。這條法條對於處理直系親屬或同財共居親屬之間的犯罪案件有相當重要的影響。 關於這個問題的資料,我們可以參考《中華民國刑法》第341條本文以及相關的法律解釋或判例。然而,根據提供的文本,無法直接找到與此法條有關的特定範例。因此,無法提供具體的例子來說明這個法條的適用情況。

  • 同財共居名詞
  • 免除名詞
  • 告訴乃論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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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刑法(舊刑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中華民國刑法(舊刑法)第 341 條規定:「於直系親屬配偶或同財共居親屬之間犯本章之罪者得免除其刑 親屬間犯本章之罪者須告訴乃論」(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中華民國刑法(舊刑法)第 341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