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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刑法(舊刑法) 第 341 條
於直系親屬配偶或同財共居親屬之間犯本章之罪者得免除其刑 親屬間犯本章之罪者須告訴乃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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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中華民國(台灣)舊刑法第341條,若在直系親屬配偶或同財共居親屬之間犯罪,則可以免除其刑。而針對親屬間犯罪,則是需要告訴乃論,也就是要依照告訴人是否告訴為基準來決定是否起訴。這條法條對於處理直系親屬或同財共居親屬之間的犯罪案件有相當重要的影響。 關於這個問題的資料,我們可以參考《中華民國刑法》第341條本文以及相關的法律解釋或判例。然而,根據提供的文本,無法直接找到與此法條有關的特定範例。因此,無法提供具體的例子來說明這個法條的適用情況。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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