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民國刑法(舊刑法)第 三十一 章 詐欺及背信罪
第 三十一 章 詐欺及背信罪
第 363 條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所有物交付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得併科或易科一千元以下罰金 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 本條之未遂罪罰之
第 364 條
以犯前條之罪為常業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五千元以下罰金 本條之未遂罪罰之
第 365 條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乘未滿十六歲人之知慮淺薄或乘人之心神耗弱使之將本人或第三人所有物交付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得併科或易科一千元以下罰金 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 本條之未遂罪罰之
第 366 條
為他人處理事務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得不法利益或意圖加不法損害於本人而為違背其任務之行為致生損害於本人之財產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得併科或易科一千元以下罰金 本條之未遂罪罰之
第 367 條
第三百三十九條及第三百四十條之規定於本章之罪準用之
第 368 條
於直系親屬配偶或同財共居親屬之間犯本章之罪者得免除其刑 親屬間犯本章之罪者須告訴乃論
第 369 條
犯本章之罪者得依第五十七條及第五十八條之規定褫奪公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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