於直系親屬配偶或同財共居親屬之間犯本章之罪者得免除其刑 親屬間犯本章之罪者須告訴乃論
根據中華民國刑法(舊刑法)第 368 條,於直系親屬配偶或同財共居親屬之間犯本章之罪者得免除其刑。這意味著如果刑法所規定的罪行是由直系親屬之間的配偶或者是同居的親屬所犯的,則可以免除其刑罰。 作為這個法條的一個範例,可以參考司法院釋字第 814 號解釋,該解釋針對於同居親屬之間的親屬姦罪提供了一個例子。該解釋指出,如果刑法所指的同居親屬無法以結婚關係來解釋,即使進行同居的行為符合該法條的要求,仍然不能排除免除刑罰的可能性。這一點可以從親屬關係的共同生活的永久性和共同性的角度來評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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