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百三十九條及第三百四十條之規定於本章之罪準用之
根據中華民國舊刑法第367條,第三百三十九條及第三百四十條之規定適用於本章(指該條所在的章節)之罪。這意味著第三百三十九條和第三百四十條所規定的內容可以在該章節中的其他罪行中進行準用。 參考資料範例:舉例來說,如果在該章節中的某個罪行中需要使用到第三百三十九條或第三百四十條所規定的相似概念或程序,可以參考這兩條法規的內容加以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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