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他人處理事務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得不法利益或意圖加不法損害於本人而為違背其任務之行為致生損害於本人之財產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得併科或易科一千元以下罰金 本條之未遂罪罰之
中華民國刑法(舊刑法)第 366 條是關於為他人處理事務時,有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得到不法利益,或有意圖加害於本人並違背其任務而導致本人財產受損害之行為。根據這條法律,犯罪者將被處以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並可併科或易科一千元以下罰金。在履行職務時,如果未達到犯罪的程度,則將被判處未遂罪的相應刑罰。 以最新的相關資料為基準,根據中華民國立法院提供的資料,目前尚無關於這項法條的修正。 以下是一個可能的舉例:某位律師代表一家公司處理營業秘密事宜,而這位律師有意圖將這些營業秘密透露給競爭對手,以便為自己或第三人獲得不法利益。如果這位律師的行為成功導致公司的營業秘密受到損害,並符合上述法條的要求,那麼該律師可能被判處相應的刑罰。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登入開始共筆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