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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刑法(舊刑法) 第 366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為他人處理事務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得不法利益或意圖加不法損害於本人而為違背其任務之行為致生損害於本人之財產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得併科或易科一千元以下罰金 本條之未遂罪罰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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