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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刑法(舊刑法)36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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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乘未滿十六歲人之知慮淺薄或乘人之心神耗弱使之將本人或第三人所有物交付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得併科或易科一千元以下罰金 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 本條之未遂罪罰之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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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意圖名詞
  • 第三人名詞
  • 不法之所有名詞
  • 有期徒刑名詞
  • 拘役名詞
  • 得併科名詞
  • 罰金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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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刑法(舊刑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中華民國刑法(舊刑法)第 365 條規定:「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乘未滿十六歲人之知慮淺薄或乘人之心神耗弱使之將本人或第三人所有物交付…」(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中華民國刑法(舊刑法)第 365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