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民國刑法(舊刑法)第 八 章 脫逃罪
第 八 章 脫逃罪
第 170 條
依法逮捕拘禁之囚人脫逃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 損壞拘禁處所械具或以強暴脅迫犯前項之罪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聚眾以強暴脅迫犯第一項之罪者在場助勢之人處五年以上十二年以下有期徒刑首謀及下手實施強暴脅迫者處無期徒刑或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本條之未遂罪罰之
第 171 條
盜取依法逮補拘禁之囚人或便利其脫逃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損壞拘禁處所械具或以強暴脅迫犯前項之罪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聚眾以強暴脅迫犯第一項之罪者在場助勢之人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首謀及下手實施強暴脅迫者處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本條之未遂罪罰之
第 172 條
公務員或其佐理人盜取職務上依法逮捕拘禁之囚人或便利其脫逃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因過失致前項之囚人脫逃者處六月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 第一項之未遂罪罰之
第 173 條
犯本章之罪者得依第五十七條及第五十八條之規定褫奪公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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