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民國刑法(舊刑法)第 二十四 章 遺棄罪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第 二十四 章 遺棄罪
遺棄無自救力之人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百元以下罰金 因而致人於死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因而致重傷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對於無自救力之人依法令或契約應扶助養育保護而遺棄之或不為其生存所必要之扶助養育保護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因而致人於死或重傷者比較故意傷害罪從重處斷
對於直系尊親屬犯前條第一項之罪者加重本刑二分之一 對於旁系尊親屬犯前條第一項之罪者加重本刑三分之一 因而致尊親屬於死或重傷者比較故意傷害罪從重處斷
犯本章之罪者得依第五十七條及第五十八條之規定褫奪公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