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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刑法(舊刑法) 第 309 條
遺棄無自救力之人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百元以下罰金 因而致人於死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因而致重傷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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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依據中華民國刑法(舊刑法)第 309 條,遺棄無自救力之人者,將受到以下刑罰: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百元以下罰金。如果因此行為導致他人死亡,則將受到五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刑罰;如果導致他人重傷,則將受到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刑罰。 舉例來說,如果有人遺棄一名無自救力的人且這名無自救力的人在這種狀況下死亡,則遺棄者可能被判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另一個例子是,如果遺棄行為導致無自救力的人受到嚴重傷害,遺棄者可能被判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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