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文字圖畫或他法公然介紹墮胎之方法或物品或公然介紹自己或他人為墮胎之行為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得併科或易科一千元以下罰金
中華民國刑法(舊刑法)第 308 條規定了以下內容:以文字圖畫或他法公然介紹墮胎之方法或物品或公然介紹自己或他人為墮胎之行為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並可併科或易科一千元以下罰金。 根據這條法條,如果有人以文字、圖畫或其他方式公然介紹墮胎的方法或物品,或者公然介紹自己或他人進行墮胎的行為,將會被判處一年以下的有期徒刑或拘役,並可以同時處以一千元以下的罰金。 舉例來說,如果有人在公開場合發布文字或圖畫介紹墮胎的方法,或者在社交媒體上公然宣傳自己或他人從事墮胎行為,一旦被發現並判定有罪,就有可能根據這條法條被判處相應的刑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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