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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刑法(舊刑法)3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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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於無自救力之人依法令或契約應扶助養育保護而遺棄之或不為其生存所必要之扶助養育保護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因而致人於死或重傷者比較故意傷害罪從重處斷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中華民國刑法(舊刑法)第 310 條的內容,這項法條說明對於無自救力之人(即無法自行維持生存的人),如果依法令或契約應該提供扶助、養育或保護,但卻將其遺棄,或不提供其生存所必要的扶助、養育或保護,就會被判處六個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刑罰。此外,如果這種行為導致他人死亡或重傷,則會視為比較故意傷害罪而被從重處罰。 根據所提供的參考資料,這部分內容並未提及任何具體案例或裁判書,因此我無法提供相關範例。

  • 法令名詞
  • 養育名詞
  • 有期徒刑名詞
  • 重傷名詞
  • 故意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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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刑法(舊刑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中華民國刑法(舊刑法)第 310 條規定:「對於無自救力之人依法令或契約應扶助養育保護而遺棄之或不為其生存所必要之扶助養育保護者處六月以上五…」(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中華民國刑法(舊刑法)第 310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