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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刑法(舊刑法) 第 310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對於無自救力之人依法令或契約應扶助養育保護而遺棄之或不為其生存所必要之扶助養育保護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因而致人於死或重傷者比較故意傷害罪從重處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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