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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刑法(舊刑法) 第 311 條

對於直系尊親屬犯前條第一項之罪者加重本刑二分之一 對於旁系尊親屬犯前條第一項之罪者加重本刑三分之一 因而致尊親屬於死或重傷者比較故意傷害罪從重處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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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中華民國刑法(舊刑法)第311條明確規定對於直系尊親屬犯前條第一項之罪者,加重原定的刑罰至本刑的二分之一。而對於旁系尊親屬犯前條第一項之罪者,則加重原定的刑罰至本刑的三分之一。此外,如果犯罪行為導致尊親屬死亡或重傷,則比較故意傷害罪從重處斷。 根據參考資料,我們可以舉出以下範例: - 某人因故意對直系尊親屬施行傷害行為,導致該尊親屬受重傷,根據刑法第311條的規定,該人的刑罰將會被加重至原定刑罰的二分之一。 - 另一個例子是,某人犯下故意傷害旁系尊親屬的罪行,導致該尊親屬死亡,根據刑法第311條的規定,該人的刑罰將會被加重至原定刑罰的三分之一。 以上範例示範了中華民國刑法第311條對於直系尊親屬和旁系尊親屬的犯罪行為所加強的刑罰。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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