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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刑法(舊刑法)第 十五 章 妨害風化罪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第 十五 章 妨害風化罪

對於婦女以強暴脅迫藥劑催眠術或他法至使不能抗拒而姦淫之者為強姦罪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姦淫未滿十六歲之女子者以強姦論 二人以上共同輪姦而犯前二項之罪者處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犯強姦罪因而致被害人於死者處死刑或無期徒刑因而致重傷者處無期徒刑犯強姦罪因而致被害人羞忿自殺或意圖自殺而致重傷者依前項之規定處斷犯強姦罪而故意殺被害人者處死刑 第一項及第二項之未遂罪罰之

對於男女以強暴脅迫藥劑催眠術或他法至使不能抗拒而為猥褻之行為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對於未滿十六歲之男女為猥褻之行為者亦同

對於婦女乘其心神喪失或其他相類之情形不能抗拒而姦淫之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對於男女乘其心神喪失或其他相類之情形不能抗拒而為猥褻之行為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犯前二條之罪因而致被害人於死者處死刑無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因而致重傷者處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犯第一項之罪因而致被害人羞忿自殺或意圖自殺而致重傷者依前項之規定處斷 第一項之未遂罪罰之

犯前三條之罪而有左列情形之一者加重本刑三分之一 一 直系或旁系尊親屬對於卑幼犯之者 二 監護人保佐人對於其所監護或保佐之人犯之者 三 師傅對於未滿二十歲之學徒犯之者 四 官立公立私立病院濟貧院或救濟院之職員對於收容之人犯之者

詐術使婦女誤信有夫妻關係而聽從其姦淫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本條之未遂罪罰之

四親等內之宗親相和姦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意圖營利引誘良家婦女與他人為猥褻之行為或姦淫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五百元以下罰金

夫對於妻或第二百四十三條所列舉之人對於其關係人犯前條之罪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一千元以下罰金

以犯第二百四十六條之罪為常業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一千元以下罰金

引誘未滿十六歲之男女與他人為猥褻之行為或姦淫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公然為猥褻之行為者處拘役或一百元以下罰金

散布或販賣猥褻之文字圖畫及其他物品或公然陳列者處一千元以下罰金 意圖販賣而製造持有前項之文字圖畫及其他物品者亦同

第二百四十條至第二百四十五條之罪須告訴乃論

犯本章之罪者得依第五十七條及第五十八條之規定褫奪公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