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誘未滿十六歲之男女與他人為猥褻之行為或姦淫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中華民國刑法(舊刑法)第 249 條規定,對於引誘未滿十六歲之男女與他人進行猥褻行為或姦淫的行為,將處以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根據該條法規,引誘指的是以誘騙、騙取、強迫或其他方式誘使未滿十六歲之男女進行猥褻行為或姦淫。而猥褻行為包括任何不正當的性接觸或行為,而姦淫則是指強迫或以暴力方式進行性交的行為。 舉例來說,如果一名成年人藉著欺詐或其他手段引誘一名未滿十六歲的男孩或女孩進行性行為,根據這條法規,該成年人可能會被判處五年以下的有期徒刑。 參考資料: 中華民國法務部全國性侵防治網:https://www.sexualcrime.gov.tw/10213/10217/10229/102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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