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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刑法(舊刑法)2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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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然為猥褻之行為者處拘役或一百元以下罰金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中華民國刑法(舊刑法)第 250 條,犯罪行為是公然為猥褻之行為者。對於這種行為,可以判處拘役或一百元以下罰金。這意味著,如果有人在公共場所進行猥褻的行為,例如露骨的言語或不雅的舉止,他們可能會被依法懲罰。舉例而言,如果一個人在公園中對他人做出猥褻的舉止,如露出私密部位,那麼他可能會被判處拘役或罰款不超過一百元。

  • 拘役名詞
  • 罰金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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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刑法(舊刑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中華民國刑法(舊刑法)第 250 條規定:「公然為猥褻之行為者處拘役或一百元以下罰金」(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中華民國刑法(舊刑法)第 250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