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然為猥褻之行為者處拘役或一百元以下罰金
根據中華民國刑法(舊刑法)第 250 條,犯罪行為是公然為猥褻之行為者。對於這種行為,可以判處拘役或一百元以下罰金。這意味著,如果有人在公共場所進行猥褻的行為,例如露骨的言語或不雅的舉止,他們可能會被依法懲罰。舉例而言,如果一個人在公園中對他人做出猥褻的舉止,如露出私密部位,那麼他可能會被判處拘役或罰款不超過一百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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