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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刑法(舊刑法) 第 251 條
散布或販賣猥褻之文字圖畫及其他物品或公然陳列者處一千元以下罰金 意圖販賣而製造持有前項之文字圖畫及其他物品者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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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中華民國刑法(舊刑法)第 251 條,散布或販賣猥褻的文字、圖畫或其他物品,或公然陳列者,將處以一千元以下罰金。同樣地,意圖販賣、製造或持有前述猥褻文字、圖畫或其他物品者,亦將受到相同的處罰。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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