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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刑法(舊刑法)2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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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百四十條至第二百四十五條之罪須告訴乃論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中華民國刑法(舊刑法)第252條,第二百四十條至第二百四十五條所列的罪行,在起訴時需要有被害人的告訴才能進行審判。 參考資料:中華民國刑法(中華民國舊刑法),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C0020001 範例:如果一起案件中涉及到舊刑法第252條所列的罪行,比如說傷害罪(舊刑法第254條),被告在第一審辯論終結前撤回告訴,法院應該依照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的規定,諭知不受理該部分罪狀的判決。

  • 告訴乃論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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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刑法(舊刑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中華民國刑法(舊刑法)第 252 條規定:「第二百四十條至第二百四十五條之罪須告訴乃論」(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中華民國刑法(舊刑法)第 252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