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百四十條至第二百四十五條之罪須告訴乃論
根據中華民國刑法(舊刑法)第252條,第二百四十條至第二百四十五條所列的罪行,在起訴時需要有被害人的告訴才能進行審判。 參考資料:中華民國刑法(中華民國舊刑法),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C0020001 範例:如果一起案件中涉及到舊刑法第252條所列的罪行,比如說傷害罪(舊刑法第254條),被告在第一審辯論終結前撤回告訴,法院應該依照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的規定,諭知不受理該部分罪狀的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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