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犯第二百四十六條之罪為常業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一千元以下罰金
根據中華民國刑法(舊刑法)第248條,指出以犯第246條之罪為常業者,將受到三年以下的有期徒刑,並且可以併科一千元以下的罰金。這表示當一個人以犯第246條之罪為常業,即成為他的犯罪行為經常且重複發生時,法院可判處該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並且可併科一千元以下的罰金。例如,如果某人多次從事該條規範的犯罪行為,入室盗竊為例,法院可以依照這條法律規定將該人判刑三年以下的有期徒刑,並且可併科一千元以下的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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