編章節定位
中華民國刑法(舊刑法) 第 248 條
以犯第二百四十六條之罪為常業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一千元以下罰金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中華民國刑法(舊刑法)第248條,指出以犯第246條之罪為常業者,將受到三年以下的有期徒刑,並且可以併科一千元以下的罰金。這表示當一個人以犯第246條之罪為常業,即成為他的犯罪行為經常且重複發生時,法院可判處該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並且可併科一千元以下的罰金。例如,如果某人多次從事該條規範的犯罪行為,入室盗竊為例,法院可以依照這條法律規定將該人判刑三年以下的有期徒刑,並且可併科一千元以下的罰金。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 對照台 0
⊞滑到條文裡的引用,點懸停卡的「對照台」
把多條並列逐欄比較
把多條並列逐欄比較
引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