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於男女以強暴脅迫藥劑催眠術或他法至使不能抗拒而為猥褻之行為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對於未滿十六歲之男女為猥褻之行為者亦同
中華民國刑法(舊刑法)第 241 條規定了對於男女以強暴、脅迫、藥劑、催眠術或其他方法至使不能抗拒而為猥褻之行為的處罰。根據該條款,對於此類行為的犯人將處以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此外,該條款還指出,對於未滿十六歲的男女為猥褻之行為者亦同受到相同的處罰。 根據這個資料,可以得出以下解釋: - 該條款適用於用強暴、脅迫、藥劑、催眠術或其他方法使對方不能抗拒而進行猥褻行為的男女。 - 對於這種行為的犯人將面臨五年以下有期徒刑的處罰。 - 此外,該條款還包括對未滿十六歲的男女進行猥褻行為的規定,同樣受到相同的處罰。 這是根據所提供的訊息進行的解釋,以提供法律解釋的一般觀點。請注意,我們並非法律專家,建議在需要正式法律解釋時諮詢專業人士或參考正式的法律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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