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於婦女乘其心神喪失或其他相類之情形不能抗拒而姦淫之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對於男女乘其心神喪失或其他相類之情形不能抗拒而為猥褻之行為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犯前二條之罪因而致被害人於死者處死刑無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因而致重傷者處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犯第一項之罪因而致被害人羞忿自殺或意圖自殺而致重傷者依前項之規定處斷 第一項之未遂罪罰之
根據中華民國刑法(舊刑法)第242條,當婦女在心智喪失或其他類似情況下無法抗拒姦淫行為,對於犯罪者可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同樣地,當男女在心智喪失或其他類似情況下無法抗拒猥褻行為,對於犯罪者可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如果這些罪行導致被害人死亡,則犯罪者可被判處死刑、無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如果這些罪行導致被害人重傷,則犯罪者可被判處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如果第一項的罪行導致被害人因羞辱而自殺或企圖自殺並導致重傷,則根據前一項的規定對犯罪者處以相應的刑罰。第一項的未遂罪將受到懲罰。 參考資料: - 中華民國刑法(舊刑法)第242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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