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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刑法(舊刑法) 第 242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對於婦女乘其心神喪失或其他相類之情形不能抗拒而姦淫之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對於男女乘其心神喪失或其他相類之情形不能抗拒而為猥褻之行為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犯前二條之罪因而致被害人於死者處死刑無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因而致重傷者處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犯第一項之罪因而致被害人羞忿自殺或意圖自殺而致重傷者依前項之規定處斷 第一項之未遂罪罰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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