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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刑法(舊刑法)2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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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前三條之罪而有左列情形之一者加重本刑三分之一 一 直系或旁系尊親屬對於卑幼犯之者 二 監護人保佐人對於其所監護或保佐之人犯之者 三 師傅對於未滿二十歲之學徒犯之者 四 官立公立私立病院濟貧院或救濟院之職員對於收容之人犯之者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中華民國刑法(舊刑法)第243條的規定,犯前三條中的罪行,如果符合以下情況之一,會將本刑加重三分之一: 一、監護人對監護的卑幼犯罪。 舉例:如果一位監護人對他所監護的未成年人進行身體虐待,根據該法條,他的刑罰將會因為他與被害人的關係而加重三分之一。 二、師傅對未滿二十歲學徒犯罪。 舉例:如果一位師傅對他未滿二十歲的學徒施以暴力,根據該法條,他的刑罰將會因為他與被害人的關係而加重三分之一。 三、官立、公立、私立醫院、濟貧院或救濟院的職員對收容的人犯罪。 舉例:如果醫院的護士對他們負責照顧的病人進行虐待,根據該法條,他們的刑罰將會因為他們的職業身份而加重三分之一。 這些案例的範例是根據法律的規定,如果符合這些情況,被告的刑罰將會因為與被害人的關係而加重三分之一。

  • 監護人名詞
  • 收容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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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刑法(舊刑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中華民國刑法(舊刑法)第 243 條規定:「犯前三條之罪而有左列情形之一者加重本刑三分之一 一 直系或旁系尊親屬對於卑幼犯之者 二 監護…」(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中華民國刑法(舊刑法)第 243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