犯前三條之罪而有左列情形之一者加重本刑三分之一 一 直系或旁系尊親屬對於卑幼犯之者 二 監護人保佐人對於其所監護或保佐之人犯之者 三 師傅對於未滿二十歲之學徒犯之者 四 官立公立私立病院濟貧院或救濟院之職員對於收容之人犯之者
根據中華民國刑法(舊刑法)第243條的規定,犯前三條中的罪行,如果符合以下情況之一,會將本刑加重三分之一: 一、監護人對監護的卑幼犯罪。 舉例:如果一位監護人對他所監護的未成年人進行身體虐待,根據該法條,他的刑罰將會因為他與被害人的關係而加重三分之一。 二、師傅對未滿二十歲學徒犯罪。 舉例:如果一位師傅對他未滿二十歲的學徒施以暴力,根據該法條,他的刑罰將會因為他與被害人的關係而加重三分之一。 三、官立、公立、私立醫院、濟貧院或救濟院的職員對收容的人犯罪。 舉例:如果醫院的護士對他們負責照顧的病人進行虐待,根據該法條,他們的刑罰將會因為他們的職業身份而加重三分之一。 這些案例的範例是根據法律的規定,如果符合這些情況,被告的刑罰將會因為與被害人的關係而加重三分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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