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民國刑法(舊刑法) 第 243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犯前三條之罪而有左列情形之一者加重本刑三分之一 一 直系或旁系尊親屬對於卑幼犯之者 二 監護人保佐人對於其所監護或保佐之人犯之者 三 師傅對於未滿二十歲之學徒犯之者 四 官立公立私立病院濟貧院或救濟院之職員對於收容之人犯之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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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前三條之罪而有左列情形之一者加重本刑三分之一 一 直系或旁系尊親屬對於卑幼犯之者 二 監護人保佐人對於其所監護或保佐之人犯之者 三 師傅對於未滿二十歲之學徒犯之者 四 官立公立私立病院濟貧院或救濟院之職員對於收容之人犯之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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