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於婦女以強暴脅迫藥劑催眠術或他法至使不能抗拒而姦淫之者為強姦罪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姦淫未滿十六歲之女子者以強姦論 二人以上共同輪姦而犯前二項之罪者處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犯強姦罪因而致被害人於死者處死刑或無期徒刑因而致重傷者處無期徒刑犯強姦罪因而致被害人羞忿自殺或意圖自殺而致重傷者依前項之規定處斷犯強姦罪而故意殺被害人者處死刑 第一項及第二項之未遂罪罰之
根據中華民國舊刑法第240條,對於以強暴、脅迫、藥劑、催眠術或其他法無法反抗而與婦女發生姦淫行為的行為者,將被判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如果是對未滿十六歲的女子實施強姦行為,將以強姦罪論處。如果兩人以上共同輪姦被害人,則將被判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如果因強姦行為而致使被害人死亡,將面臨死刑或無期徒刑的處罰。如果因強姦行為而致使被害人重傷,則將處無期徒刑。如果因強姦行為而致使被害人感到羞恥自殺或企圖自殺而重傷,則根據前述的規定處罰。如果因強姦罪而故意殺害被害人,則將面臨死刑的處罰。而未遂罪的刑罰是根據第一項和第二項的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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