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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刑法(舊刑法) 第 240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對於婦女以強暴脅迫藥劑催眠術或他法至使不能抗拒而姦淫之者為強姦罪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姦淫未滿十六歲之女子者以強姦論 二人以上共同輪姦而犯前二項之罪者處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犯強姦罪因而致被害人於死者處死刑或無期徒刑因而致重傷者處無期徒刑犯強姦罪因而致被害人羞忿自殺或意圖自殺而致重傷者依前項之規定處斷犯強姦罪而故意殺被害人者處死刑 第一項及第二項之未遂罪罰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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