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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刑法(舊刑法)2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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意圖營利引誘良家婦女與他人為猥褻之行為或姦淫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五百元以下罰金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中華民國刑法(舊刑法)第 246 條,意圖營利引誘良家婦女與他人進行猥褻行為或姦淫的人,將被判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並可併科五百元以下罰金。 這項法條的目的是保護婦女的尊嚴和自主權益,防止其被引誘進行猥褻或非自願的性行為。主觀上,這涉及到犯罪者的意圖,即以營利為目的,以引誘手段誘使良家婦女進行猥褻或姦淫行為。客觀上,這包括引誘的對象為良家婦女,並涉及與他人之間的猥褻或姦淫行為。 舉例來說,如果有人利用誘餌或虛假承諾誘使一名已婚婦女參與猥褻行為或姦淫,並以此來賺取金錢,根據這項法條,該人可能被判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並可併科五百元以下罰金。然而,需要注意的是,判決的具體內容將取決於案件中的各種情況和相關法律的解釋。

  • 意圖名詞
  • 有期徒刑名詞
  • 得併科名詞
  • 罰金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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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刑法(舊刑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中華民國刑法(舊刑法)第 246 條規定:「意圖營利引誘良家婦女與他人為猥褻之行為或姦淫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五百元以下罰金」(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中華民國刑法(舊刑法)第 246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