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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刑法(舊刑法)第 十七 章 褻瀆祀典及侵害坟墓屍體罪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第 十七 章 褻瀆祀典及侵害坟墓屍體罪

對於壇廟寺觀坟墓及其他禮拜所公然侮辱者處六月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百元以下罰金 妨害傷葬禮說教禮拜者亦同

損壞遺棄污辱或盜取屍體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損壞遺棄或盜取遺骨遺髮殮物或火葬之遺灰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本條之未遂罪罰之

發掘坟墓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本條之未遂罪罰之

發掘坟墓而損壞遺棄污辱或盜取屍體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發掘坟墓而損壞遺棄或盜取遺骨遺髮殮物或火葬之遺灰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對於直系尊親屬犯第二百六十二條及第二百六十三條之罪者加重本刑二分之一 犯第二百六十四條之罪者處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對於旁系尊親屬犯第二百六十二條至第二百六十四條之罪者加重本刑三分之一

犯本章之罪者得依第五十七條及第五十八條之規定褫奪公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