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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刑法(舊刑法) 第 264 條
發掘坟墓而損壞遺棄污辱或盜取屍體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發掘坟墓而損壞遺棄或盜取遺骨遺髮殮物或火葬之遺灰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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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中華民國刑法(舊刑法)第264條,發掘坟墓而損壞、遺棄、污辱或盜取屍體者,將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同條款中提到,如發掘坟墓而損壞、遺棄或盜取遺骨、遺髮、殮物或火葬之遺灰者,將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這些條文規定了對於侵犯墓地、損壞屍體或盜取遺物等行為的刑罰。根據此法律,對於發掘坟墓並損壞、遺棄、污辱或盜取屍體的行為,嫌犯可能面臨三年以上十年以下的監禁。而對於發掘坟墓並損壞、遺棄或盜取遺骨、遺髮、殮物或火葬之遺灰的行為,則可能面臨一年以上七年以下的監禁。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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