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民國刑法(舊刑法) 第 265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對於直系尊親屬犯第二百六十二條及第二百六十三條之罪者加重本刑二分之一 犯第二百六十四條之罪者處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對於旁系尊親屬犯第二百六十二條至第二百六十四條之罪者加重本刑三分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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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條法條還沒有人寫下共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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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於直系尊親屬犯第二百六十二條及第二百六十三條之罪者加重本刑二分之一 犯第二百六十四條之罪者處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對於旁系尊親屬犯第二百六十二條至第二百六十四條之罪者加重本刑三分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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