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於直系尊親屬犯第二百六十二條及第二百六十三條之罪者加重本刑二分之一 犯第二百六十四條之罪者處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對於旁系尊親屬犯第二百六十二條至第二百六十四條之罪者加重本刑三分之一
根據提供的參考資料,中華民國刑法(舊刑法)第265 條規定了對於直系尊親屬犯第二百六十二條及第二百六十三條之罪者的加重刑罰,即加重本刑二分之一。而對於犯第二百六十四條之罪者,則處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此外,對於旁系尊親屬犯第二百六十二條至第二百六十四條之罪者,則加重本刑三分之一。 根據此法條的規定,對於直系尊親屬犯罪的嚴重性進行了加重處罰。例如若某人傷害其直系尊親屬,根據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條,本應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刑罰,但根據刑法第二百六十五條,將其刑罰加重至本刑的二分之一。 然而,如果是對於旁系尊親屬犯罪,則加重程度相對較低。例如,若某人傷害其旁系尊親屬,根據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條,本應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刑罰,根據刑法第二百六十五條,將其刑罰加重至本刑的三分之一。 參考資料: 《中華民國刑法》(經修正)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C0010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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