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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刑法(舊刑法)2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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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於壇廟寺觀坟墓及其他禮拜所公然侮辱者處六月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百元以下罰金 妨害傷葬禮說教禮拜者亦同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中華民國刑法(舊刑法)第261條,對於公然侮辱壇廟寺觀、墓地以及其他禮拜所的人,將被處以六個月以下的有期徒刑、拘役或是三百元以下的罰金。同樣的,對於妨害傷葬禮、說教以及禮拜的行為也適用同樣的罰則。 這個條文的參考資料可以從中華民國法務部網站中「刑法」一章中找到相關內容。

  • 公然侮辱名詞
  • 有期徒刑名詞
  • 拘役名詞
  • 罰金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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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刑法(舊刑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中華民國刑法(舊刑法)第 261 條規定:「對於壇廟寺觀坟墓及其他禮拜所公然侮辱者處六月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百元以下罰金 妨害傷葬禮說教禮拜…」(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中華民國刑法(舊刑法)第 261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